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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付息票據貼現業務的財稅處理

頒布時間:2015/12/21 20:05:54

買方付息票據貼現業務的財稅處理
 
轉自互聯網
 
    買方付息票據貼現業務:即賣方企業在銷售商品后,持買方企業交付的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到銀行申請辦理貼現,銀行審核無誤后,辦理貼現手續,票據貼現利息由買方企業承擔。
 
    實務中,貼現銀行、賣方和買方會簽訂三方協議,如《買方付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合同》,約定如下:
 
    1、商品購銷合同真實、合法。
 
    2、賣方在辦理貼現時,銀行從買方賬戶扣收貼現利息后(銀行向買方開具貼現息收據),按票面金額支付給賣方貼現金額,銀行保證放棄對賣方貼現利息的追索權。
 
 
    買方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與貼現銀行是同一家銀行,稱之為“自開自貼”。
 
    買方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可以使用銀行綜合授信額度,繳納20%的保證金或者不繳納保證金。
 
    如果不采取買方付息票據貼現的方式,賣方不接受票據結算,要求買方以現金實時結算。
 
    問題:
 
    1、對于貼現的票據,買方在“應付票據”核算?還是在“短期借款”核算?
 
    2、買方承擔的貼現息如何處理?計入“營業外支出”?還是“財務費用”?在現金流量表如何列示?
 
    參考意見:
 
    1、在票據到期前,賣方將票據向銀行貼現,買方仍應在“應付票據”中核算,即買方的票據清償義務沒有解除。
 
    2、本例中,如果不采取買方付息票據貼現的方式,賣方不接受票據結算,要求買方以現金實時結算。對買方來說,具有融資目的。買方承擔的貼現息可計入“財務費用”,現金流量表中,列示在“籌資活動-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如合同明確售貨方貼現承兌匯票的利息由購貨方承擔,且取得合理票據,即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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