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頒布時間:2014/2/16 19:40:54
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來源:中國稅務報
案例:
2012年10月,甲企業發生政策性搬遷業務,當地政府給予180萬元的經濟補償,甲企業變賣機器設備(原價100萬元,已計提折舊70萬元)取得變賣收入10萬元,處置存貨(成本9萬元)取得收入11.7萬元。2013年發生搬遷設備拆卸、運輸、安裝費用10萬元,發生職工安置費20萬元,用搬遷補償資金重置固定資產120萬元,2013年完成搬遷。假設以前年度均盈利,暫不考慮各項稅費。
企業政策性搬遷業務的會計處理
財會〔2009〕8號文件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012年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1)取得搬遷補償收入
借:銀行存款 180
貸:專項應付款 180。
(2)處置機器設備
借:固定資產清理 30
累計折舊 70
貸:固定資產 100
借:銀行存款 1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
借:營業外支出 2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
借:專項應付款 20
貸:遞延收益 20
借:遞延收益 20
貸:營業外收入 20。
(3)處置存貨
借:銀行存款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9
貸:庫存商品 9。
2013年會計處理:
(1)支付搬遷設備拆卸運輸安裝費和職工安置費用
借:管理費用 30
貸:銀行存款 30
借:專項應付款 30
貸:遞延收益 30
借:遞延收益 30
貸:營業外收入 30。
(2)重置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120
貸:銀行存款 120
借:專項應付款 120
貸:遞延收益 120。
(3)結轉搬遷補償收入余額
借:專項應付款 10
貸:資本公積 10。
企業政策性搬遷業務的稅務處理
(1)企業的搬遷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第七條規定,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甲企業的搬遷收入=180+10=190(萬元)。
(2)企業的搬遷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八條規定,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搬遷費用支出,指企業搬遷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資產處置支出,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
甲企業的搬遷支出=(100-70)+10+20=60(萬元)。
(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第十六條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2012年甲企業搬遷尚未完成,但存貨處置所得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10-9=1(萬元)。
2013年甲企業搬遷項目完成,搬遷所得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190-60=130(萬元)。
其他注意事項
1.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2.企業搬遷的資產,簡單安裝或不需要安裝即可繼續使用的,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凈值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該資產尚未折舊或攤銷的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需要進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應就該資產的凈值,加上大修理過程所發生的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
3.企業搬遷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換的,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凈值,以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在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年限攤銷。
4.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或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5.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6.企業的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同時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視為已經完成搬遷。
7.企業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或者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8.企業應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應視為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
9.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并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外,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
關鍵詞:政策性搬遷 會計處理 納稅籌劃 稅務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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