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個人所得稅策劃
頒布時間:2013/2/13 20:09:43
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個人所得稅策劃
轉自互聯網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策劃思路:一是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收入,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通過合理確定職工繳存金額將職工收入調減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以下或較低檔次的應納所得額,達到不交或少交個個所得稅。
方案一:假設上述企業員工月工資收入3000元,暫按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3000元/月來計算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現企業增加員工收入500元,則企業員工要繳納個人所得稅500×5%=25(元),如果增加的500元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形式給職工則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方案二:假設上述企業某高級管理人員月工資收入6000元,暫按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3000元/月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3000)×10%-75=225(元),該員工實際收入為6000-225=5775(元)。如果員工月繳存住房公積金2000元(假設未超當地住房公積金規定標準),單位和個人各1000元,此時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1000-3000)×10%-75=125(元),比沒交住房積金可減少個人所得稅225-125=100(元)。
方案三:假設上述企業不想為職工增加支出總額,可以將該員月工資定為5000元,另外1000元單位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按月繳存(職工個人還需繳存1000元)。同樣按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3000元/月計算此時職工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1000-3000)×5%=50(元),與發放6000元工資不繳住房公積金對比可少交個人所得稅225-50=175(元)。工資收入較高的各類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東員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確定每月工資額和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從而少交個人所得稅。
方案四:假設企業經股東會商議決定從稅后利潤給持股員工分紅(假設該企業員工都持有股份、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每人2.4萬元,按規定每人應納個人所得24000×20%=4800(元)。如果企業不進行分紅而是將這2.4萬元按月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形式2000元(單位和個人各繳存1000元)分解到各持股職工,則職工除不需繳納這2.4萬元收入的個人所得稅4800元外,每月工資收入還可以扣除1000元的住房公積金費用來申報個人所得稅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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